工程结算的编制

4.1 编制依据

4.1.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

4.1.2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有关规定及相关解释。

4.1.3 施工发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4.1.4 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4.1.5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4.1.6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4.1.7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价格信息、调价规定等。

4.1.8 工程预算书。

4.1.9 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1.1.10 结算编制委托合同。

4.2  编制要求

4.2.1 工程结算一般经过发包人或有关单位验收合格且点交后方可进行。

4.2.2 工程结算应以施工发承包合同为基础,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4.2.3 工程结算;应核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工程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有疑义的工程实体项目,应视现场条件和实际需要核查隐蔽工程。

4.2.4 建设项目由多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构成的,应按建设项目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

4.2.5 实行分阶段结算的工程,应将各阶段工程结算汇总,编制工程结算书,并撰写编制说明。

4.2.6 实行专业分包结算的工程,应将各专业分包结算汇总在相应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结算内,并撰写编制说明。

4.2.7 工程结算编制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一并报送与书面形式一致的电子版本。

4.2.8 工程结算应严格按工程结算编制程序进行编制,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结算资料必须完整。

4.3 编制程序

4.3.1 工程结算应按准备、编制和定稿三个工作阶段进行,并实行编制人、校对人和审核人分别署名盖章确认的内部审核制度。

4.3.2 结算编制准备阶段

1 收集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原始资料;

2 熟悉工程结算资料内容,进行分类、归纳、整理;

3 召集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工程结算预备会议,对结算内容和结算资料进行核对与充实完善;

4 收集建设期内影响合同价格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

4.3.3 结算编制阶段

1 根据竣工图及施工图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现场踏勘,对需要调整的工程项目进行观察、对照、必要的现场实测和计算,做好书面或影像记录。

2 按既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需调整的分部分项、施工措施或其他项目工程量。

3 按招投标文件、施工发承包合同规定的计价原则和计价办法对分部分项、施工措施或其他项目进行计价;

4 对于工程量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编制综合单价或单位估价分析表;

5 工程索赔应按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提出索赔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6 汇总计算工程费用,包括编制分部分项工程费、施工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零星工作项目费或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表格,初步确定工程结算价格;

7 编写编制说明;

8 计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9 提交结算编制的初步成果文件待校对、审核。

4.3.4 结算编制定稿阶段

1 由结算编制受托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对初步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校对;

2 由结算编制受托人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3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经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受托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的结算编制文件。

4.4 编制方法

4.4.1 工程结算的编制应区分施工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的编制方法。

1 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

2 采用单价合同的,应计算或核定竣工图或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以及工程索赔等内容进行调整;

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计算酬金及有关税费。

4.4.2 工程结算中涉及工程单价调整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按已有的单价结算;

2 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结算编制受托人可商洽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对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4.3 工程结算编制中涉及的工程单价应按合同要求分别采用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工料单价。

1 综合单价。把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综合成全费用单价,其内容包括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生成工程结算价;

2 工料单价。把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形成直接工程费,加上按规定标准计算的措施费,构成直接费。直接工程费由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直接费汇总后另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生成工程结算价。

4.5 编制内容

4.5.1 工程结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包括:

1 工程项目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以及实施工程项目采用的措施项目工程量;为完成所有工程量并按规定计算的人工费、材料费和设备费、机械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2 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所需计算的各项费用。

4.5.2 工程结算采用定额计价的应包括:套用定额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措施项目工程量和其他项目,以及为完成所有工程量和其他项目并按规定计算的人工费、材料费和设备费、机械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4.5.3 采用工程量清单或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还应包括:

1 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费用;

2 索赔费用;

3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6 编制时效

4.6.1 结算编制受托人应与委托人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内约定结算编制工作的所需时间,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工作。

4.6.2 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算编制受托人应参照本规程5.6.2条结算审查时效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结算编制工作。

4.6.3 结算编制受托人未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7 编制的成果文件形式

4.7.1 工程结算编制成果文件的形式

1 工程结算书封面,包括工程名称、编制单位和印章、日期等;

2 签署页,包括工程名称、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姓名和执业(从业)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或签字)等;

3 目录;

4 工程结算编制说明;

5 工程结算相关表式;

6 必要的附件。

4.7.2 工程结算相关表式

1 工程结算汇总表;

2 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

3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

4 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表;

5 必要的相关表格。

4.7.3 结算编制受托人应向结算编制委托人及时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成果文件。